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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

  48 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2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或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仍属承包人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险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个性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其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险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退
  54.1 完工清场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施工队伍的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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