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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

  (1)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下标1)S)
        (F(下标2)-F(下标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下标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下标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人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人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监理人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以                      F(下标tn)
     △P=P(下标0)(A+∑B(下标n)------ -1)
                        F(下标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下标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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