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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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