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乙类)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乙__

┌───┬──────────────────────────────┐
│提供方│                              │
├───┼──────────────────────────────┤
│使用方│                              │
├───┴──────────────────────────────┤
│          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数据名称│密级│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
│    │  │                     │    │
├────┼──┴────────────────┬────┼────┤
│数据内容│                   │版权所有│    │
├────┼───────────────────┴────┴────┤
│特别许可│                             │
├────┼─────────────────────────────┤
│数据载体│1.光盘:2.4MM磁带;3.8MM磁带;4.其他____│
├────┼─────────────────────────────┤
│    │1.非企业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并在单位内部使用。      │
│    │2.非企业单位为规划管理等目的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开│
│许可的使│发并在该单位内部使用。                  │
│用用途 │3.非企业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成果并向中央国家│
│    │机关、省级政府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 
│    │4.个人自用。                      │
│    │5.适用乙类许可协议的其他用途______。       │
├────┴─────────────────────────────┤
│              其 他 事 项              │
├───────┬─────────────┬──┬─────────┤
│提交数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
├───┬───┴─────────────┴──┼──┬──────┤
│工本费│  1.介质费 2.人工费 3.其他  │金额│      │
├───┴────┬─────┬─────┬───┴──┴──────┤
│部分数据成本费 │     │应付款总计│             │
├────────┼─────┴───┬─┴───┬─────────┤
│使用方付款方式 │         │ 付款时间 │         │
├───┬────┴─────────┴─────┴─────────┤
│   │                              │
│ 备注 │                              │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