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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参考文本)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参考文本)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________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
  出卖人:____县____乡_____村______村民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___年___月以前(或___月___旬内),向买受人交售___(农副产品)______斤(担)(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__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______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2)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卖(买)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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