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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解释与分析

提单解释与分析


  (一)概述
  提单是用以说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或装船,并由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分类有许多种,按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直达、海上联运、海陆海空多式联运提单,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按提单上所到收货人又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另外,按提单是否有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此外,还有其他的分类。
  提单多是由国际海运公司制订,其格式、内容不尽相同。本书所运用的提单格式是我国现行通用的海运提单,它是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简称中远)制订的。
  提单分为正反两面。正面主要记载船名、航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及货物外表状况等,是有关本批货物运输的事项;背面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中远公司提单条款为例,简单介绍一下提单条款(以背面为主)主要内容。
  (二)承运人与托运人
  这是提单正面的主要内容。在中远公司的提单条款中,承运人就是中远公司,而托运人则是运输合同的另一当事人,必须在提单上注明,而对于按不记名的指示交付的提单,意味着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
  (三)管辖权(以后均为提单背面内容)
  指处理提单纠纷的法院。提单一般都规定此项条款,规定一切由提单引起的纠纷由船东所在地国家法院行使管辖权以保护本国利益。中远公司提单也采取这种做法(参见本书所列的提单格式)
  (四)首要条款
  又称为法律适用条款,即在提单中表明该提单运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或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一般来说,这一条款是受到尊重的,但是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这一条款无约束力。如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运往美国或从美国运出的货物的提单上尽管有首要条款,但仍要遵守该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时,提单的当事人各方一定要加以注意。
  (五)承运人责任
  中远公司提单规定有关承运人责任运用海牙规则。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有独特的规定,它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这样既承认《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占主导地位的现实,又充分吸收了《汉堡规则》的一些改进,符合国际海运发展的趋势。如果提单在其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本国法律,若中远提单做此规定,就可以运用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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