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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设立合资银行合同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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