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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产品买卖合同

禽畜产品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以下简称甲方;
  ____县___乡___村___村民(或专业户、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________
  2.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数量:_______。
  (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按照通常标准。)
  2.产品的检疫办法:__________。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收购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法结算。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按派购任务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则上以一年为限,分季分月执行;不属派购或派购基数以外的产品,按当事人协商的交货期限执行。根据鲜活商品的特点,交货日期经协商一致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交货地点和方式,可由当事人商定。)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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