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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c)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
  (d)按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1.5%)的中方职工日常教育经费;
  (e)按中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交纳中方职工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各项价格补贴费。公司评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后,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f)根据《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公司和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工资总额10%作为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
  (g)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
  5.11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费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会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条 奖励、奖金和补助
  6.1 公司对雇员的出色工作,长期、忠诚的服务,对公司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公司认为合适的奖励,这类奖励可以用奖金办法颁发。
  6.2 对下述特别情况,将发给下述特别补助:
  (a)雇员结婚:人民币200元;
  (b)雇员第一次生育:人民币200元;
  (c)雇员由于长期生病被解雇:人民币400元。
  (d)雇员父母亡故:人民币100元。
  6.3 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发给雇员奖金:
  (a)在达到生产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或增加生产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b)模范执行公司工作规章;
  (c)生产、技术的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方法和技术;
  (d)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e)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发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损失。
  (f)其他应予物质奖励的模范行为。
  奖金和其它奖励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
  7.1 公司应遵守适用于合资企业的中国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法规,以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雇员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雇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7.2 雇员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公司负担。身处有害环境的雇员可视情况增加体检次数。
  7.3 雇员应遵守中国有关的安全法规,以及随时由公司颁布的安全规则。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7.4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5 如雇员因工业事故死亡或受伤,或严重职业中毒和发生其它引起伤害的职业事故,公司应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接受他们的调查和处理。
  7.6 公司负责购买全体雇员的责任保险。
  7.7 公司负责向职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细则,此类细则应足以在任何气候和工作条件下对工人进行保护。
  7.8 公司将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合资职工的退休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认为适当的退休养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 处罚和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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