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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双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延续时间超过12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签字后,各方应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合同未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
  2.从合同生效日算起,本合同有效期为10年。
  3.本合同的任何终止,不影响双方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偿付未了债务,直至偿清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为止。

  4.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一式四份,每种文字双方各执两份。
  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7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有同等效力。

  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需由双方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此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7.为执行合同而发生的双方间的通讯均用英文进行。正式通知以挂号信航寄,一式四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电话:
  乙方:   公司
  地址:
  电传:
  电话: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附件1

合同产品的技术规范和合作生产的分工



  1.1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生产的第一台合同产品是乙方设计的3000吨3.6米立式弯板机。
  1.1.1 3000吨立式弯板机的技术规范:
  立式弯板机可以进行下列在机器工作能力范围以内的工作:
  冷弯、热弯、钢板矫直、折边及锥形件弯制。
  弯板机的能力包括下列特别的弯曲要求:
  厚  度: (mm)     75   60   60   130
  外  径  (mm)   1250 6120 1220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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