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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a)雷诺士公司将选择一批某种种类的烟丝用于质量测试。
  (b)在G-13C装置从制造厂运往公司前,雷诺士公司将在G-13C装置上加工四批上述选定的烟丝(含适当水份)其中的二批四盘皆装入烟丝,另二批为一盘装入烟丝,其余三盘装入烟梗,以确定每一批烟丝填充力的平均增加比例。
  (c)如测量结果每批烟丝的填充力增加的平均比例符合第1.8.1条确定的合适范围,即该G-13C装置达到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公司则应向雷诺士公司提供验收合格证书,确认该G-13C装置达到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d)雷诺士公司应在进行验收测试程序前至少60天通知公司,如公司愿意可以派出代表自费前往观察考核程序。

第二条 付款



  2.1 考虑到公司购买使用G-13C工艺的权利,公司同意分五期,每年一期以 万美元向雷诺士公司支付总金额  万美元。该款以汇款形式汇入由雷诺士公司指定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第一期款项将于G-13C工厂开始作业之后十二(12)个月到期应付,此开始作业日期应由双方书面同意确定。
  2.2 雷诺士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与上面第2.1款所述有关的任何税金,均应由公司为雷诺士公司预扣和代缴;公司这样为雷诺士公司预扣和代缴的任何此种税金,均应由雷诺士记入贷方,作为公司部分清偿上面  第2.1款规定应向雷诺士公司付款的一部分。 公司为雷诺士公司这样代缴的一切税金, 均应在缴税日期后十(10)天内向雷诺士公司提出书面报表。这种书面报表应附上以雷诺士公司为抬头人的政府正式收据原件,并应书明为哪一笔特定付款缴纳该项税金。

第三条 额外义务



  3.1 为了使雷诺士公司愿意向公司出售G-13C工艺,公司同意对此种技术和诀窍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且已书面同意对此种资料加以保密的公司高级人员以外,公司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这些技术和诀窍。此外,公司同意,它将只在它的工厂中使用此种技术和诀窍来生产卷烟,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这些技术和诀窍,也不得授予这些技术和诀窍的许可证。
  3.2 有关G-13C工艺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雷诺士公司应向公司免费提供。公司也应在对等条件下向雷诺士公司提供类似的资料。
  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有人鉴于公司使用G-13C工艺,且此种使用符合雷诺士公司或它的任何一个关联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指导,而向公司进行据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诉讼时,则雷诺士公司在接到公司的书面请求时,应在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并由雷诺士公司自行负担这方面的费用。公司应将任何关于此种据称为侵犯的声明,控告或诉讼,威胁控告或诉讼,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雷诺士公司。公司有权委托公司选择的顾问律师在任何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作为公司的代表,由公司负担这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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