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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煤炭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煤炭部、财政部、电力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建材局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煤炭厅(局)、财政厅(局)、电力局、建委(建设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土地局、建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煤矸石是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了更好地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加强政策指导,我们组织制定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排放、储运和综合利用煤矸石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综合利用与煤矿发展相结合、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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