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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发布日期:1993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1993年6月11日)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1989年7月5日 <89>工银发字第112号)

  第一条 为方便境内居民存储外币,大力组织个人闲散外汇资金,支援国家四化建设,特开办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第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四条 本储蓄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
  第五条 存款的币种分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七种。其他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 本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入日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 本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如存款人要求凭印鉴支取,可在开户时预备印鉴,支取时凭印鉴和存单或存折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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