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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7]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二、兑换、交存及复点管理
  (一)兑换。
  1.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令发布)有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1)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2)持有人可携带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鉴定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鉴定结果,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将有关联次《鉴定书》随专用袋通过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换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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