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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等四种电子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等四种电子
 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


  国务院决定“七五”期间国家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提取研究开发费、对重大引进项目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效果比较好,推动了这四种产品的发展。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机电经(1990)819号来函,经研究,同意在“八五”期间对四种产品继续实行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软件产品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按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10%的比例提取研究开发费的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应选择经营管理好、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明显、有发展前途的企、事业单位。免税产品的范围按本通知所附《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软件产品目录》执行。
  二、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持,择优去劣,总户数应控制在230户以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每年审批一次。由企、事业单位申请或主管部门择优选报,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经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查汇总,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下达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只能在规定的产品上享受优惠政策,名单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享受。
  对重大引进项目免征进口税,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三、对有些企、事业单位,既生产四种产品又生产其他产品,在计算减征所得税额时,可按四种产品销售利润占全部产品的销售利润的比重确定。
  四、对企、事业单位从事四种产品的开发所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其他相关联的技术转让收入,仍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按四种产品销售收入计提研究开发费,最高限额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以提取研究开发费后四种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对既生产四种产品又生产其他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只能按四种产品的销售收入部分来计提研究开发费。亏损企、事业单位不得提研究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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