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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是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税款。二是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代扣税款。三是是否按规定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四是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五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5)其他地方各税

  2.保险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是否将应税业务收入全部入账,有无少报、漏报甚至瞒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有无利用分解、转移、冲减(将支出、费用直接抵减收入)等手段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如将保户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直接转入“本年利润”;再如将实行无赔偿奖励的支出直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三是有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无扩大分保人的保费扣减额,是否代扣代缴了分保人的应缴营业税。四是对于低于合同价收取的保费是否按合同价进行了纳税调整。五是检查退保业务,看其有无假退保、是否收取退保手续费。六是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七是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实现收入,有无长期挂账(有的是挂在下属分支机构账上)或当年不入账的现象。二是是否及时结转保费收入,如企业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是否按保费全额申报纳税;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抵债物资是否销售、出租、拍卖以及处置滞后相关收益的处理有无问题。三是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等其他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投资收益需补缴税款的部分,是否申报纳税。五是账外资产转入账内时是否计入当期损益申报纳税。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企业与财产保险(尤其是汽车保险)定点维修点的理赔结算情况是否属实。二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是否超标。三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四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五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相关财税制度进行正确核算,有无隐瞒投资收益的情况。二是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资产经评估折价后高于债权而又未退给原债权人的,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助、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保险公司展业过程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重点关注费用包干、年薪制、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支出等现金支出。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

  (5)其他地方各税

  八、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是否有特殊行业证书,是否存在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从生产企业收购边角料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票面货物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情况。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等是否相应。对存在疑点的,要仔细核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还可进一步检查其下游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为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代开管理费、手续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是否与收票单位名称一致;是否销售了发票注明货物,账本上有无记载;是否收到货款以及收到货款的资金支付方式;货物从销售方到购货方的运输方式,有无运费记录。

  2.企业所得税

  (1)各项应税收入不真实、完整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重点检查各种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不入账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资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九、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1)进项税额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对于一次性收购农产品金额较大的,应当结合企业购进货物入库的过磅单、入库单、承运交货单(承运单位或人名称、车牌号、日期等)、运输发票等进行核实,对所购货物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确认。二是是否存在购进非农副产品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三是是否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民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特别要核实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是否存在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代之以自开农产品的情形。四是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五是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的现象。六是是否存在收购数量与生产、销售数量不配比或税负明显偏低且账上常年反映亏损的现象。七是是否存在将委托加工原材料列入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八是是否存在销售货物不如实申报纳税或账外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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