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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5月20日 国办发<1994>66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一、职能转变
  国家医药管理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的基础上,以理顺关系为重点,做到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职能主要有:制订医药行业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医药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搞好医药商品质量监督,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医药市场,加强医药经济信息服务,组织新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的研究开发,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弱化的职能主要有:把品种计划的制定等权限进一步下放给企业,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减少局直接管理干部的人数。
  二、主要职责
  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不含中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药品(不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行业管理,负责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流通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医药行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指导性计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参与调控总量平衡。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负责综合管理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药械储备和特种药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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