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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
 《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外经贸管发第347号)


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总后经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纺织、轻工工艺、食品土畜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年第1号公告发布后所发生的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凡尚未处理的,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五月发布)

  第一条 为严厉查禁、打击和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我国与进口设限国家签定的纺织品协议项下列名纺织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不得从事下列纺织品非法转口或可能导致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活动:  
  1、将原产地为我国的纺织品标示他国或地区制造产地标签;
  2、出口本条第1项所述纺织品;
  3、将已构成我国原产地的纺织品运至他国或地区进行简单加工,冒充他国或地区产地转口至进口设限国家;
  4、利用中性包装的纺织品出口后转至进口设限国家,以逃避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
  5、其他采用欺骗手段逃避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将原产于我国的纺织品转口至进口设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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