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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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