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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
 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6月4日 国办发<1994>74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和协调、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能是:研究制订外经贸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对全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经济调节,制定科学的行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重点是:制订国别(地区)政策,全面发展国际多边和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制订吸引外商投资和台港澳侨投资的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并协调执行情况;研究同关贸总协定组织的谈判及开展有关工作,负责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案件的调查处理,研究解决外国对我国出口的反倾销工作。
  (二)逐步弱化的职能是:对部属企业经营业务和外贸业务的财务计划、部属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部属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等工作的管理。
  (三)移交给商会、协会或下放给地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市场、客户和出口成套项目;组织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和抗辩;对进出口业务、贸易方式及对外援助等提供信息、咨询;全国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配额的统计工作,向纺织品设限国家输送统计数据,核查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部机关后勤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国外代表处、招待所的经营管理;国内小型交易会、限额以下和国家非限制性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出口生产基地企业资格的审批;委托组织国家计划分配的援外物资订货和办理援外物资运输;委托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的设计、审查、招标和施工监理;对派遣援外出国人员、部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不含台港澳地区)驻华(地方)机构的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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