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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组成:

  (一)工程项目合同验收的有关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档案管理部门组成;

  (二)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

  (三)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的档案专项验收,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工程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十条 工程档案正式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先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根据本规定和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对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情况进行自验。在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达到要求后,应向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报送工程档案自验报告,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并填报《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工程档案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工程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全部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设计和生产运行要求;

  (二)工程项目试运行考核合格;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工程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质检)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

  (一)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概况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工程档案检查评定的工程项目,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验收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按有关规定采用质询、现场抽查、抽查案卷的方式检查档案。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应少于100卷。抽查重点是项目初设阶段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五)验收组对工程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验收组形成并宣布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七)验收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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