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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委〔2007〕1号)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咨询工作。

  附件: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咨询工作,保障咨询委和科技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工作规则》、《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咨询委和科技委咨询会议(以下简称“咨询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并主持,咨询委和科技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领域专家出席会议。

  第三条 咨询会议的议题由咨询委和科技委主任确定或批准。除由主任直接确定的议题外,其他议题的主办单位应在提交咨询委或科技委咨询前10-15天以签报形式请示总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咨询委或科技委主任批准。

  第四条 咨询委咨询的事项包括:

  1、国家环境保护战略;

  2、国家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

  3、重大环境保护工程;

  4、重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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