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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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