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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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