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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出口飞机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的批复
(商产批〔2007〕18号)


四川航空集团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2007年8月1日前,在成都海关、上海海关、广州海关、北京海关、深圳海关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美国、德国、法国、巴西、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出口飞机发动机(海关编码:8411121000,型号为V2527-A5、V2530-A5、V2533-A5、AE3007),惯性导航仪(海关编码:9014200011,型号为HG1150AC06、HG2030AD11、HG2030AD09、HG2030AE11、465020-0303-0309、465020-0303-0312、465020-0303-0314、465020-0303-0316)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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