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7]20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的通知
(2007年3月5日 财预[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14款“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修改为“车船税”,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车船税。”其下分设项级科目1011401项“车船税”和1011420项“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