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调整移交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铁道部关于调整移交铁路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建金管[2006]3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财政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铁路局:

  为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以及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 (建房改【2002】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件)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 (建金管【2006】190号)要求,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和生产力布局调整实际情况,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调整移交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含自治区首府, 以下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作为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原则上负责省域内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个别不具备设立铁路分中心条件的,由铁路局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铁路分中心可按规定在铁路职工较多、业务量较大的设区城市设立管理部,作为业务经办网点。已经交由设区城市管理和已经撤销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不再设立。

  二、铁路分中心的人员编制,经所在铁路局提出意见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现有的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人事关系全部移交给直辖市、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移交后,原则上管理人员待遇不降低,铁路分中心主任和关键岗位人员保持稳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推荐,按照任职程序和管理需要,铁路分中心主任可兼任直辖市、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