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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8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地图审核程序规定等10项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2004年7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行管司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受理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管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行管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行管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 见附件二)。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行管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三),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测绘单位初次申请甲级测绘资质,或者申请将原有的测绘资质等级升为甲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管处

  1、行管处承办人员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 见附件四),报行管处负责人。

  2、行管处负责人收到行管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二)行管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行管司司长。

  2、行管司司长于3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3、行管处收到行管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随同单位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局领导收到行管司提交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批复文件后,6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 行管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对于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管处应当在本处工作日期限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召开司务会议审查的建议,经分管司领导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司长决定:

  (一)单位成立年限不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一般要求,但属于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高新技术单位按规定可适当减少成立时间的;

  (二)需要司务会议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管处应当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测绘资质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九条 经审查通过的甲级测绘单位,其名单于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经审查不同意甲级测绘资质的,在《测绘资质申请表》上填写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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