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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


关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编写说明

  编写背景: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操作上需要相应的规章予以完善。因此,我局对原《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结合民航总局对设立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未来工作思路,形成了《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现将有关编写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1、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已确定为国务院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必须对执照管理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重新编写;
  2、由于空管科学技术发展之快,新设备新专业层出不穷,人员岗位值班职责的划分也更加细化,使得原《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暂行规定》在操作上存在困难,近年来有些地区空管局将执照管理工作搁置,或者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代替执照,造成部分通信导航监视人员目前尚未取得执照,所以利用此次修改使之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而利于推行,以期尽快弥补通信导航监视人员在执照管理上的漏洞。
  二、 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 为总则。总则中阐述立法依据、规则适用范围、执照定位、执照种类的划分、执照的管理主体(采取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管理)。
  第二章 为执照的申请、颁发。本章明确了执照申请人所需具备的条件、业务经历、执照申请及考核、受理、审批的流程。
  第三章 为执照的注册。本章主要内容为颁发后的具体管理事宜。执照的定期符合性注册流程、不予注册的情况、增加签注内容等均在本章中表述。
  第四章 为执照检查员。本章明确了执照检查员的任职条件、聘任方式,执照检查员的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 为罚责。本章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在执照管理中出现差错的个人和单位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为附则。
  本章主要明确本规则的生效时间,以及现有执照的管理办法。
  三、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
  1.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的划分
  随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种类日益增加,原单一的电信人员执照已不适用于目前的岗位分工。因此在此次规则修订中,按不同的设备、维护岗位将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划分为七大专业。包括平面通信、地空通信、导航、雷达、自动化处理系统、通信导航监视附属设备以及校飞。其中,关于校飞人员的管理,由于具体管理规定出台时机尚不成熟,此次只是列入航空电信人员范畴,具体的管理规定待进一步研究后下发。
  2.执照的有效期和定期符合性签注问题
  在设定执照的有效期时,我局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空管局的意见。原将有效期定为五年、后改为六年,每两年符合性检查一次,但考虑到地区空管局的工作量及一线人员的考试频率和强度,目前定为执照长期有效,但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上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民航总局无权设定对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进行吊销、暂扣、没收等行政处罚,因此对以往的管理模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经协商并参照其它人员执照管理要求,目前按照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签注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不予签注的执照持有者不得上岗工作。
  3.执照的申请、考核、受理和审批的流程问题
  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目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人员的考试和考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在本规则中将执照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时间放在执照申请之前。只有考试考核通过者方可进行执照申请,行政机关方可受理其申请,而且先由地区空管局进行审查,再由总局空管局最终审批,这样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需由上下两级行政机关先后受理的事项可以在时间上放宽到四十个工作日,使操作具备了可行性,使执照管理工作可以更加认真细致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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