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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账务核算及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承销机构应将所包销的本期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纳入本系统自营债券业务核算,其会计科目应使用相应的资产类“国家债券”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按不同的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兑付(含提前兑付)所收付的款项。
  (二)各承销机构应将本期国债发行款项在3月22日一次缴入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 号:2570-0702-3
      2570-0702-5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名称及期次,例:凭证式(一期)国债(三年)。
  六、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NOTES电子邮件系统(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分支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的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传真的方式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累计发行数额。规定报送日为:3月2日、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3月28日和4月2日。传真电话:(010)66016442。
  七、发行费的拨付和分配比例
  本期国债的发行费和兑付费合并为承销手续费,比例仍为7.2‰,在发行环节一次支付,国债到期后不再拨付兑付费。手续费的分配比例为:承销机构7.00‰;中国人民银行系统 0.17‰;财政部0.03‰。财政部在收到发行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费拨付各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手续费在本期国债缴款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财政部一次拨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
  本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提前兑付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本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凭证调运、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人员的奖励等。
  附件: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包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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