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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现就2007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其中:三年期210亿元,五年期90亿元。三年期年利率为3.39%;五年期年利率为3.81%。如发行期内遇到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相应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本期国债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发行,3月31日结束。投资人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承销团成员承销的本期国债,从3月1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银行利率调整,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以百元为起点并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提前兑取和办理质押贷款,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对个人发行部分实行实名制。
  (四)本期国债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见附件)承销。承销团成员要认真履行与财政部签定的《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2006-2008年)》。
  (五)本期国债仍然采取由成员按固定比例包销的方式发行。各承销团成员的包销比例原则上保持不变,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报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在承销团成员间进行小幅调整。本期国债的包销额度,按300亿元(3年和5年期比例为7:3)和各承销团成员包销比例(见附件)的乘积确定。
  (六)发行期过后,各承销机构对未售完(但已缴款入库)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承销额度内继续按面值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售出的本期国债,根据购买人的实际持有天数,按提前兑取的相应利率档次计算利息。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三年期本期国债最长计算到2010年3月31日止,五年期本期国债最长计算到2012年3月31日止。
  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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