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体艺〔2007〕7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各集团军,部属各高等学校,军队有关院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关于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部队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