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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通报表彰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市、区)进行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通报表彰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市、区)的决定
(卫农卫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农业(林)厅(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政策措施,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县(市、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这一制度在全国加快推进奠定了基础。为充分肯定试点县(市、区)的开创性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在各省(区、市)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评定并推荐的基础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八部门决定,对北京市房山区等64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试点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
  受到通报表彰的县(市、区)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阶段涌现的先进典型。这些县(市、区)勇于探索、真抓实干,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基本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民意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勇于突破工作难点,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惠及农民,讲求实效,努力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他们创造的成功经验,在试点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希望受到通报表彰的试点县 (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探索创新,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出新的贡献,取得更大的成绩。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入全面深入推进阶段,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大力弘扬先进试点县(市、区)的开拓精神和实干作风,学习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满腔热情、扎扎实实地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好地造福亿万农民。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健康,实现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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