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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
 (1991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方针、政策以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托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出口商品生产。
  第二条 信托贷款的对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正常经营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 根据《经济合同法》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外汇或人民币短期周转资金。
  (二)企业为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的资金需求。
  (三)支持能源、交通运输和通讯的开发和利用。
  (四)其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并有还款能力的项目。
  第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下列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外汇、人民币资金。
  (二)固定资产贷款。用于企业为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及国内配套设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旅游设施,开发房地产等所需的外汇、人民币资金。
  第六条 贷款货币分为人民币和美元以及信托公司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信托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应符合花钱少,收效大,创汇高,还款及时的原则。
  (二)贷款的还款来源有保障,外汇贷款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有可靠的还汇来源。
  (三)借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做出的借款决议,项目要纳入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技术改造计划。基建项目应列入基建计划。
  (四)借款单位应提供经信托公司认可的担保文件或财产抵押。必要时应提供财产抵押加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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