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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
 (1991年1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境内居民用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便利经批准因私出境的境内居民用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第三条 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赴台湾探亲、赴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凭有关出境批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指定的银行购汇。
  第四条 申请购买调剂外汇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四)出境定居者还须提供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第五条 购买调剂外汇标准:
  (一)出境探亲:
  零用费购汇标准:
  1.去澳门的购买20美元;
  2.去香港的购买40美元;
  3.去香港、澳门以外的购买60美元;
  4.乘坐火车、轮船者按乘坐天数另加每人每天零用费7美元。
  (二)出境定居: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额购买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购买200美元的,可购买200美元;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购买一次调剂外汇;
  3.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购买200美元。
  (三)出境留学:
  自费出境留学,其零用费比照出境探亲的标准购汇。
  (四)台属探亲、会亲:
  1.赴台湾探亲的,购买400美元;
  2.赴港、澳地区会亲的,购买1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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