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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受托行要负责贷款的发放、贷款监督检查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十九条 各地人民银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各种专项贷款额度之内分别控制贷款发放,各种贷款额度不得相互流用。

  第二十条 专项贷款当年未用完部分,可列入下年信贷计划。到期收回的部分,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继续使用。但收回到期的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贷款,要如数上缴人民银行总行,不得留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贷款按以下原则划分经济责任:
  1.采用第一种方式定项失误,由人民银行承担经济责任。
  2.采用第二种方式定项失误,由受托行承担经济损失。
  3.采用第三种方式定项失误,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4.审查定项无误,经济责任清楚。因借款单位使用贷款不当,或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托行向借款单位或担保企业追索。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检查和统计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人民银行和受托行要经常深入企业单位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擅自改变计划、提高开支标准或挪用贷款的,可采取限期处理、加收罚息、停止贷款和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要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受托行报送贷款项目财务支出和工程进度统计表。工程竣工要编报工程竣工决算。人民银行与受托行要参加工程验收和决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受托行要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贷款等有关资料。人民银行要按期向上级行报送专项贷款进度统计表(略)和专项贷款和开发贷款效益统计表(略)。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民银行,要将贷款的申请、审查、核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分类分项建立档案、建立台帐,以便比较全面的掌握和反映贷款情况,为加强贷款管理监督提供完整的资料。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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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改《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19931021
2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19921209
3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00912
4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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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述文受贿案 20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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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00) 20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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