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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4日 银发[1986]401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用途



  第二条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 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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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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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改《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19931021
2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19921209
3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00912
4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搬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0723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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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述文受贿案 20010719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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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00) 20000228
2 鞍山市人民政府废止《鞍山市实施〈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细则》等10规章 20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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