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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007年1月9日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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