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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债重点技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债重点技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投资〔20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国债重点技改项目实施两年来,在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工作进展顺利。绝大部分项目开工建设,部分项目已竣工投产,标志性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效,这对于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成果、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据我们调查了解,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仍程度不同地存在对国债项目疏于管理的情况,出现了国债资金不设专户、混用和挪用资金等苗头性问题,影响了国债项目的正常进行。为确保国债技改项目高质量按期完成,现就加强国债技改项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1、凡已批准立项但尚未开工的国债技改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各地经贸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帮助和督促企业做好项目的市场、技术和资金来源、预期投资效益等方面的详尽论证,优化方案。
  2、已列入前三批国债技改项目计划的项目,凡无特殊原因,9月底以前银行仍未承诺贷款的,予以撤销立项。
  3、列入第四批计划的项目,必须在10月底以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银行评估、环保评估等),否则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
  4、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各地经贸委必须按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调查表。

  二、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

  1、专户管理。国债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设专户管理国债资金,国债专户只存储和拨付国债资金。国债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必须分户存储和使用,不得与国债资金混用。由非基本结算户(一家或多家)银行承贷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设立国家重点技改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经贸厅投资〔1999〕464号文)中的规定对照检查设立专户的情况,凡未按规定设立专户或专户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未纠正的省、市和企业,一经查实将暂停下达国债资金。
  2、落实贷款。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第四批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评审工作的函》(投资〔2001〕34号)要求,各级经贸委、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衔接,积极落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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