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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

  如无正当原因,任何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均不得拒绝举行会谈或会晤。

  第四十四条 

  一、为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及助手协商后,可进行联合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必要时,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可以参加。
  调查结果应形成纪要,或根据需要形成其他文件。边界代表共同确定这些文件的式样。
  二、在联合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边界代表对所调查的边界事件的起因、后果和相关情节未能达成共识,应在纪要或相关文件中反映。

  第四十五条 

  一、会谈或会晤通常于白天举行。遇有紧急情况,会晤也可以在夜间进行。
  二、会谈或会晤由举办方的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主持。
  三、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议程及参加人员、相互联络办法可通过交换信件方式商定。必要时,还可讨论议程之外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双方各自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承担在本国境内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会谈或会晤时,举办方负责提供工作场所。

  第四十七条 

  一、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凭本协定规定的委任书(见附件八)穿越国界。
  二、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见附件九)穿越国界。
  三、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往返穿越国界证件(见附件十)穿越国界。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国界,并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每次穿越国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通知另一方边界代表。

  第四十八条 

  一、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越界人员、牲畜、家禽、人员尸体、动物尸体和财物,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
  二、移交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亲自进行。双方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
  三、边界代表信件、越界人员、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的交接书式样分别由本协定附件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确定。

第十章 执行机制

  第四十九条 为监督执行本协定、协商处理与维护国界管理制度有关的重要事项,双方将成立中哈边界联合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起草委员会章程。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条 本协定不涉及双方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协定的所有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五十二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形成单独议定书,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本协定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分歧,双方将通过谈判和磋商解决。

  第五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收到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如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沙布达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___________号界标修理、恢复或重建记录式样

  根据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___________(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名称)代表/___________(地段名称)的边界代表、副代表、助手〕_____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国名)___________〔_______(地段名称)的边界代表、副代表、助手/___________(主管部门名称)代表〕_____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对________号界标进行了________(修理、恢复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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