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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8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状况评估机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
(2007年第8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3届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31(53)号决议通过了《状况评估机制》的修正案。
  根据《1973/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条的有关规定,状况评估机制为强制性规定。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根据《73/78防污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7年1月1日与经修正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同时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三月八日

  附件:
  《状况评估机制》修正案

  对《状况评估机制》的文字修正如下:
  1.第3.5款中提及的“第1(26)条”由“第1.28.4条”代替。
  2.第3.3款中提及的“第4(3)条”由“第6.3条”代替。
  3.第12.3款和第13.9.1款中提及的“第8(3)条”由“第10.3条”代替。
  4.第10.2.3.1款和第10.2.3.13款中提及的“第13F条”由“第19条”代替。
  5.第10.2.3.13款中提及的“第13G条”由“第20条”代替。
  6.第3.6款中提及的“第13G(3)(a)或(b)条”以“第20.3.1或20.3.2条”代替。
  7.第2、5.1.1、5.3.2、6.1.1.7、10.2.2.1、13.1.1和13.7款中提及的“第13G(6)条”由“第20.6条”代替。
  8.第2、4.3、5.1.2、5.3.3、5.3.5、6.1.1.7、10.2.2.2和13.1.2款中提及的“第13G(7)条”由“第20.7条”代替。
  9.第2、5.1.3、5.3.4、6.1.1.7、10.2.2.1、13.1.1和13.7款中提及的“第13H(6)(a)条”由“第21.6.1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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