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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
  (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 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余额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余额。

第三章 不良资产分析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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