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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9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3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主要从事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工商机构及团体建立交流平台;为香港驻粤企业提供工商支援服务。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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