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弘扬高雅艺术,繁荣我国交响乐作品创作,由文化部主办,中国交响乐团、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承办的“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将于2007年8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现将《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准备,并按时报名。

  附件:
  1.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2.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报名表。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件1:
第十三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一、总则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国交响乐团和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承办。评奖将于2007年8月中旬在北京举行。颁奖仪式暨部分获奖作品音乐会于10月14日在北京音乐厅举行。
  (二)全国音乐作品评奖是“文华奖”的子项“文华节目奖”的组成部分,所颁奖项为“文华音乐作品创作奖”。
  (三)组委会主持评奖全部赛事。
  (四)评委会由国内知名音乐家组成,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
  (五)评奖分初赛、复赛、决赛三轮,采取审听录音并看总谱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本届评奖为交响乐作品:大中小型作品均可。作品的题材、体裁、风格不限,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未曾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均可参赛;
  (二)作品时间长度:大型作品一般在40分钟左右;中型作品一般在20分钟左右;小型作品一般在10分钟左右。
  (三)作品形式包括:多乐章(含单乐章)交响曲、管弦乐曲、协奏曲(独奏乐器种类不限)、组曲、序曲、交响诗等。
  (四)采用其他艺术品种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五)作品要求谱面清晰,标明速度、时间长度,谱面不得出现作者姓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