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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函〔2007〕92号)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我部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一)资质等级审批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的首次申请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审批时间另行安排。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命文件(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监理单位同意注册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3),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从事水利造价工作证明文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2、申请增加监理专业资质的,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已持有本单位注册证书的可不附第(6)款材料的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晋升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规定的第(1)至第(6)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已持有本单位注册证书的可不附第(6)款材料的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复印件);
  (9)2004年以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四)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软盘或光盘1份。其中,第(1)至第(5)款材料(申请增加或晋升监理专业资质的还应包括第(7)款材料)装订为一册,其他材料装订为一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等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五)时间安排
  2007年6月1日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水利部于2007年8月3日前公示通过评审的监理单位名单,2007年8月20日前作出审批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接收申请材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建议和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加盖本机关印章后连同申请材料集中转报水利部。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更改。
  二、换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为规范并统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格式,对不申请增加专业或晋升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一)从2007年起,监理单位不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2005、2006年度的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工作取消,今后的监理单位资质监督管理方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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