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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

  (二)受托管理机构的资质: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

  3.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4.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至少5名;

  5.有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6.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推荐投资项目;

  2.受委托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

  3.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4.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5.根据要求,组织创业风险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上缴中央财政。

  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

  (一)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

  3.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的,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较强。

  (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按本意见规定的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2.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本机构已经投资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三)申报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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