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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6号)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进行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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