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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8号)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等;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民航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等;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第四条 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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