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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
  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总股本三分之二以上的信托公司,其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熟悉信托原理和信托经营规则,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信托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信托公司中任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责或权利:
  (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或董事会;
  (二)向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信托公司承担;
  (四)对重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可就关联交易等情况单独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其他职责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信托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董事会、董事长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制订信托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发展规划,了解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明确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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