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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五)积极鼓励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管理人才,优化治理结构。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督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各个层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合规职责,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促使公司合规经营。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五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第六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以下承诺:
  (一)入股有利于信托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二)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股份,但上市信托公司除外;
  (三)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四)不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
  (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条 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二)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
  (三)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四)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
  (五)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六)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七)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
  (八)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九)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
  (一)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应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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